瑞典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新闻法规的国家,受启蒙思想影响,旨在打破政府对信息的垄断。1766年由瑞典议会通过,成为全球新闻自由的里程碑。主要内容如下:
禁止事前审查,任何出版物无需政府预先批准。
保障出版自由,允许公民自由出版书籍、报纸。
建立信息公开原则,公民可获取政府文件。
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于于大清乾隆五十六年(1791年12月15日)正式生效,它的主要内容如下: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:设立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;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;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。
《大清印刷物件专律》--1906年7月颁布
这部法规是清末第一部专门规范印刷出版的法律,由商务部制定,受日本《出版法》影响。主要内容包括:对印刷物实行批准制,创办印刷厂须向巡警衙门和印刷注册总局呈报,违者罚款50元以下或监禁1个月以内;禁止刊登诋毁宫廷、淆乱政体、扰害公安的内容,违者永久禁发,并处监禁和罚金;办报人须年满20岁以上且享有公权,违者罚金3-30元
《报章应守规则》--1906年10月颁布
作为对《大清印刷物件专律》的补充,由巡警部颁布,针对报纸编辑和出版。主要内容:规定报纸需遵守编辑规则,避免有害内容;强调报纸应呈报官署备案。
《报馆暂行条规》--1907年9月颁布
由巡警部制定,针对报馆运营的临时规定。主要内容:规范报馆注册和运营,禁止有害言论;要求报馆呈报民政部。
《大清报律》--1908年3月颁布
清末最全面的新闻法,由民政部制定,受日本《新闻纸法》影响。主要内容:采用注册登记制,创办报纸须缴纳保证金250-500元(开通民智者免缴),违者罚金10-100元;呈送民政部备案,违者罚款;禁止诋毁宫廷、淆乱政体的内容,违者监禁并罚金;办报人须享有公权。
《钦定报律》--1911年1月颁布
对《大清报律》的修订,由民政部、内务部制定。主要内容:注册登记制,缴纳保证金150-300元;呈报本管长官并汇呈内务部,违者罚金3-30元;禁止淆乱政体的内容,违者判有期徒刑;办报人须年满20岁以上享有公权。
《报纸条例》--1914年颁布
北洋政府制定,取代清末法规。主要内容:批准制,创办报纸须缴纳保证金100-350元,违者罚金20-200元;发行当日呈送官署存查,违者罚金;有关党义或党务事项转党部登记,违者罚金200元以下;禁止军人、行政司法官吏、学生办报,违者罚金10-100元;禁止刊发淆乱政体、妨害治安的文字。该法规范了办报资格,但强化了审查。
《出版法》--1914年颁布
北洋政府制定,涵盖书籍、报纸。主要内容:规范出版注册和内容审查,禁止有害言论。
《管理新闻营业条例》--1925年颁布
北洋政府制定,针对新闻从业者。主要内容:规范新闻职业,强调从业资格和伦理。
《出版法》--1930年颁布
南京国民政府制定。主要内容:注册登记制,违者罚金200元以下;有关党义事项分呈中央党部与内政部;发行日送查,违者罚金;官署可派员检查报社;禁止破坏国民党、违反三民主义的内容,永久禁发并罚则;办报人须无刑事处分。
《出版法施行细则》--1931年颁布
对1930年法的细化。主要内容:批准制,违者罚款100元以下;有关党义事项呈各级党部;书籍随时检查,报刊无此限制;办报人须享有公权。
《修正出版法》--1937年颁布
抗日战争前修订。主要内容:批准制,违者罚款100元以下;发行前送官署查核,违者罚金;有关党义事项送党部宣传部;禁止破坏国民党等内容,禁发并罚则;政府可检查报社,对“异己”封闭;办报人须无刑事处分。
《修正战时新闻检查标准》--1940年颁布
南京国民政府战时法规。主要内容:强化新闻检查,规范军事和社会内容。
1954宪法相关条款--1954年及后续修订
1954年宪法第87条(后为1982年宪法第35条)规定公民享有言论、出版自由。但实际通过党政指令实施,无专法。主要内容:保障新闻自由,但须符合社会主义原则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(征求意见稿)》--1989年首次草案
1980年代起草,1984年中宣部提出立法建议,1989年形成征求意见稿。主要内容:规范新闻采集、编辑、发布;保障记者权利;强调新闻真实性和监督作用。后来搁置,未颁布。
后续新闻法草案尝试--2014年
2014年再次征求意见,主要内容:平衡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,规范网络媒体。但因争议未通过。
陈云:国民党统治时期,制定了一个新闻法,我们仔细研究它的字句,抓它的辫子,钻它的空子。现在我们当权,我看还是不要新闻法好,免得人家钻我们空子。没有法,我们主动,想怎样控制就怎样控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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