路宪文(1919—1993年),山西陵川县附城镇河东村人。
1933年附城镇高小读书,1935年考入上党乡村师范学校,1936年11月在师范加入牺盟会,1937年考入省牺盟会协助员训练班学习,结业后任平顺县总动委协助员,陵川县牺盟会附城分会协助员。1937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。
1938年5月起,任中共陵川县委宣传部长,八路军 一二九师赵潭支队民运工作团主任兼陵川县委军事部部长。1940年1月起,任陵川县子弟兵政治委员。1940年3月随军北撤平顺后,任平顺县 统战部长,平南县委 宣传部长,平顺县武委会主任兼武工队副政委。1943年3月中共晋冀豫四地委做出开辟陵川工作的决定后,先后任陵川县委宣传部长,陵川县抗日民主政府县长兼独立营营长, 陵高县抗日民主政府县长兼独立营营长。1945年南下工作,历任河南省 沁阳县委书记兼独立营政委, 南下干部大队四中队队长。鄂豫一地委 霍固县委书记兼前敌指挥部政委, 霍邱县委副书记兼三元店区委书记,鄂豫一地委党校党委副书记, 商城县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长、县委书记、 潢川 专员公署副专员兼财委主任,报务局局长, 信阳地委副书记、书记兼军分区第一政委。
1964年在河南 博爱县国营农场工作,任农场副厂长。1975年重新加入组织,1979年12月调河南省百泉农业专科学校(现改名为 河南科技学院)任校长,校党委委员(行政12级,副厅级待遇)。1983年9月离休。死于1993年9月3日。
1958年—1963年,在他担任信阳地区 地委书记兼军分区第一政委期间,追随 河南 省委书记 吴芝圃犯了极左错误,导致信阳地区825万人非正常死亡八分之一强——约150多万人(整个河南非正常死亡200多万人)。造成震惊中外的“信阳事件”。
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(63)
豫法刑一字第15号
公诉人: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曾焜
被告人:路宪文,男,现年43岁,富农出身,学生成份,汉族,山西省陵川县人。1937年参加工作,同年12月参加中国共产党(已开除党籍)。在任中共信阳地委第一书记期间,于1959年冬至1960年春,因犯渎职罪 1960年11月16日依法逮捕。无前科。
被告渎职一案,已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,现在业经审理终结。查明:
被告路宪文,不关心群众疾苦,不管群众死活,明知1959年信阳地区灾情严重,在粮食征购期间,有些县、社反映任务大完不成,被告置之不理,反而又过高的加派了任务,大大超过了农民的负担能力,当时不少县委将这种情况向路宪文作过汇报,被告到各地检查工作时,也亲自看到这些现象,对这种情况不仅不采取措施,反而武断的说是“富裕农民抵抗征购”和“敌人破坏征购”,硬叫各县坚决完成任务。并推广了反瞒产斗争的错误经验,这就严重的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征购政策,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到严重损失。
被告路宪文,当灾情严重,群众生活困难,面临饥饿,不得不外出谋生和宰杀牛羊渡荒的时候,路宪文对这种情况,不但不采取有效措施领导群众生产救灾,反而对外出谋生的人一律称之为“流窜犯”说:“外流没好人,好人不外流”,把外流的农民说成是“地、富、反、坏份子破坏”,并布置公安机关消灭外流,打击流窜,设置岗卡,强制收容;对杀牛渡荒的群众,一律称之为破坏生产的“杀牛犯”通知各地可以先斗后捕,形成了违法乱纪、乱捕乱押,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。
被告路宪文,为了隐瞒罪恶,打击陷害向党反映真实情况的人。有些人对路宪文的严重错误表示不满,向上级写信反映真实情况,被告路宪文知道以后,不但不认真检查改正错误,反而利用职权,打击陷害好人。如光山县李玉伦、信阳县胡修玉、信阳专署建筑工程局邢贵良等同志,先后署名向中央、省委和地委反映群众生活中的实际问题,路宪文知道后,反而指示有关部门给以非法斗争,结果将李玉伦查出扣押20余天,胡修玉划为右倾机会主义份子,斗争后给予留党察看处分,邢贵良斗争后开除党籍。
本院认为:被告路宪文的上述罪行,不仅严重地违犯了党纪国法,所造成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,已构成渎职罪。本应依法从严惩处,但念其在管押期间,尚能坦白认罪,愿意悔改,因此,根据 “坦白从宽,抗拒从严”和“过去从宽,今后从严”的政策精神,按渎职罪从轻处理,特判决如下:
判处被告路宪文有期徒刑三年(刑期从1960年11月16日起至1963年11月15日止)。
1963年 9月13日作成
如不服从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,限十日内,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付本,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。
院长 王光力
人民陪审员 王之敬
李 智
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(公章)
公元1963年 9月13日
书记员 黄坤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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